为进一步推动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省财政决定,自2010年起,对各地开展的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实施保费奖励政策。省财政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奖励政策以省辖市为考核单位,当省辖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该地区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以上(含5%)时,省财政在原有保费补贴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的保费奖励;当省辖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该地区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15%以上(含15%)时,省财政在原有保费补贴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的保费奖励。同时规定省财政保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抵减投保农户的自缴保费比例(农户承担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剩余部分可用于充实当地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除此以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支出。
日前,市政府要求各地2010年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要达到主要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5%以上,争取省最高额度的保费奖励。
日前,市政府要求各地2010年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要达到主要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5%以上,争取省最高额度的保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