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联合印发文件(苏财金〔2010〕27号和苏财办金〔2010〕10号),明确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文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自2010年起,省财政将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纳入财政保费补贴范围。每台机械限1人投保,保险金额为20000-100000万元人民币。
文件明确,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遵循自愿投保原则,不得与政府对农民的其他补贴挂钩。该保险统一采取保险经办机构商业自营模式,保单上要载明省级财政、市县级财政、农机户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文件明确,对省确定的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费总额的50%,省级财政对苏北、苏中、苏南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分别为40%、30%、20%。文件要求,对2010年1月1日以来已全额投保的农机户,农机部门要协助财政和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财政保费补贴的落实工作,在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后,由保险经办机构将农机户多缴部分退还给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