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拖拉机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拖拉机交强险在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
通知指出,拖拉机作为农业器械的主要机具,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对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规范行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工作顺利推进。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仍适用《关于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7〕53号)规定的兼用型拖拉机费率标准。各地不得以“变型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按拖拉机登记。对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以外的机型,保险公司可自2010年8月1日起,根据核定载质量及风险状况,参照同吨位货车的交强险费率承保。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办理拖拉机交强险的承保工作,对出现的特殊情况,要积极向投保人做好解释和沟通,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变相提高承保费率。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各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及时承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在有条件的地区,保险公司可到当地的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拖拉机交强险业务,方便农民群众投保。不得向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支付拖拉机交强险手续费。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站要为承保拖拉机交强险提供条件。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国家标准,落实好拖拉机登记、审核和检验关,引导拖拉机所有人投保交强险,扩大拖拉机交强险的承保面。农机安全监理站要加强与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机构的沟通联系,为拖拉机交强险工作提供支持。
山东保监局将加强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保险机构不断提高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水平。对于擅自提高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或以各种理由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山东保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以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如果发现当地保险机构有擅自提高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或者以种种理由拖延承保或拒绝承保拖拉机交强险等情况,要积极向山东保监局、监管分局反映。同时,要加大对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各级农机安全监理站要严格把关,对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凭据。对未办理拖拉机交强险的,不得准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