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4日,顺义区农机监理所收到一份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顺义区一名拖拉机驾驶员于2011年6月16日14时40分,在北京市顺义区牛山办事处其它道路,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11年6月22日给予吊销拖拉机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该名拖拉机驾驶员也成为本市《道交法》修订实施以来因醉酒驾驶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第一人,并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驾驶员正等待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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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并于5月1日起施行。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高于20ml),法规修改前的处罚规定是暂扣1-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修改后,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上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限为2年。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高于80ml),将由法规修改前处暂扣3到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行政拘留15日处罚变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按“危险驾驶罪”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于拘役、并处罚金,同时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修订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规定,不但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