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省农机局、省安监局联合发出《关于“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推荐上报和考核复评工作的通知》(苏农机管[2011]30号),对“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推荐上报和考核复评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要求,各市推荐上报的2011年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必须经各省辖市农机主管局、安监局联合考评90分以上,“平安农机示范乡(镇)”综合考评85分以上。10月25日前上报申报自评表、综合考评评分表。其中:“平安农机示范乡镇”总数已达到或超过40%的,在全部乡镇总数的10%以内推荐;示范乡镇总数未达到40%的,按不超过全部乡镇总数的15%推荐。
《通知》明确,“平安农机”示范县考核复评对象为2011年向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推荐申报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2011年度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和2008年(第一批)受国家表彰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考核复评主要是对今年推荐申报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考评标准和我省增加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平安农机”创建组织领导、创建经费投入、宣传教育、“平安农机”合作社创建、农机安全管理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管理、农机安全执法等情况;对第一批受国家表彰的“平安农机”示范县,重点考核受国家表彰后,巩固创建成果、构建长效机制等情况。
《通知》强调,各级农机、安监部门高度重视“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推荐上报和考核复评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考核复评和推荐上报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做好相关资料搜集和2011年创建工作总结,内容要客观真实,数据准确;严格按照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考评标准,认真组织自查自评,客观进行自我评价;及时上报创建工作总结、申报材料以及开展“平安农机”创建以来创建的示范县(市、区)、乡(镇)、村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