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经济补偿办法,自2012年开始,先行对高耗能拖拉机实施报废补偿,鼓励农业机械更新报废。
根据该办法,凡本省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在本省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14.7千瓦以下拖拉机每台补偿1500元,14.7千瓦(含)以上的每台3500元。补偿资金欠发达地区由省财政承担7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其他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近日,浙江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经济补偿办法,自2012年开始,先行对高耗能拖拉机实施报废补偿,鼓励农业机械更新报废。
根据该办法,凡本省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在本省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14.7千瓦以下拖拉机每台补偿1500元,14.7千瓦(含)以上的每台3500元。补偿资金欠发达地区由省财政承担7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其他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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