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容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原局长陈福柱在贯彻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过程中,官商勾结,侵农坑农,结果因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一审判决后,陈福柱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2月10日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9年7月至2011年1月,陈福柱利用其担任容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利用推销享受国家补贴的农业机械的管理权,为玉林市金吉农业机械销售公司等3家公司增加推销享受国家补贴的农业机械,然后收受3家公司送的贿赂款共计8.45万元。另外,2009年3月至2010年,陈福柱与时任副局长的刘某桂(犯单位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商议决定,要求在辖区范围内获得农机购机补贴指标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每销售一台农机支付50元或100元的“推广费”给容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先后收取9家农机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贿赂款78.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