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农业机械化,政府来补贴;高耗能机械提前更新和淘汰的,还可以享受经济补偿……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讨论通过了《浙江省农业机械化条例(草案)》。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重点支持符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的农业机械研究开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与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签订购机补贴合同后,可以享受购机补贴;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粮油生产中使用农业机械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作业补贴;使用的高耗能农业机械提前更新和淘汰的,可以享受经济补偿。
草案规定,从事农业机械机耕和排灌服务的营业税、从事农业机械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跨行政区域作业联合收割机和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通行费都会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减免。
草案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机械保险业务。县级人民政府对农业机械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将农业机械用于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