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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督察组来嘉兴检查工作
2012-06-28   来源:四川省农业厅   

  6月21日,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通知指出,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农机安全监管范围拓展和事故统计口径调整的要求,按照农业机械事故新的统计范围和口径,对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都要如实上报。对乡镇难以认定是否为农机事故的,也应及时向县级及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以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定性为准。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改善农业机械事故报送与统计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强化基层基础,督促乡镇抓紧明确公益性农机推广机构有关“农机安全检查和事故的预防、报告”职能职责,尽快落实人员,做到乡镇基层有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通知明确,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畅通报案渠道。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及农民群众在发现农业机械事故后主动向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案的要予以奖励。建立约谈和通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和迟报事故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进行约谈;对未按规定上报事故的地方要给予通报,并敦促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据了解,农业部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从今年起对农机事故定义、统计范围、口径作了大幅度调整,由过去只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扩展为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等在内的14大类农业机械发生的事故,都要进行统计。

  四川省农机部门为适应农机事故统计新的要求,除了加大学习宣传的力度之外,还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组织人员深入基层,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及时掌握农机事故发生第一手资料;明确今年下达到各地的农机事故控制指标,由市州农业(机、牧)、安全监管部门在市州范围内统筹安排,暂不纳入对县区、乡镇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考核范围之内;各地集中开展农机事故伤亡情况排查活动,对上半年尚未纳入统计的农机事故进行补报。

相关链接:

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机、牧)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农机安全监管范围扩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下达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安委[2012]3号)文件精神,今年调整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口径并较大幅度增加了农机事故控制指标。现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有关规定及农业部有关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机事故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加强学习宣传,明确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口径

  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农机安全监管范围的拓展和事故统计口径调整要求,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等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的有关规定,重点掌握《条例》实施后农机安全监管范围、农机事故的定义及统计报告等要求,特别是针对农机监管及统计范围由《条例》施行前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扩大至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等农业机械,共计14大类、57小类、276个品目的状况,以及凡是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都应如实统计上报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农业机械事故统计范围、口径,切实做好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和分析评估工作。对于发生了与农业机械相关的事故,而基层乡镇一时难以界定是否为农业机械事故,应及时向县级及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以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定性为准。

  二、 采取措施,切实做好事故报送工作

  (一)强化基层基础,落实工作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改善农业机械事故报送与统计所必要的工作条件,特别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1]29号)及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川安办[2011]57号)要求,督促乡镇抓紧明确公益性农机推广机构有关"农机安全检查和事故的预防、报告"职能职责,尽快落实人员,做到乡镇基层有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二)建立举报奖励机制,畅通报案渠道。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完善农机事故报案、举报制度,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公布农机事故报案和举报电话,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机事故发生后的报案方式和处理程序,并按照《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建立奖励机制,增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及农民群众在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主动向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案的意识。

  (三)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按规定上报事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加强农机事故报送工作督导检查,组织人员经常深入基层,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及时掌握农机事故发生第一手资料,敦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上报农机事故。农业厅和省安全监管局将加大农机事故报送工作的督查力度,对瞒报、谎报、漏报和迟报事故的有关部门领导进行约谈;对未按规定上报事故的地方进行通报,并敦促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统筹安排,合理考核农机事故

  2012年我省农机事故死亡控制指标已经通过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分解下达各市州(川安委[2012]5号),各地要据实上报所辖区域内的农机事故。鉴于今年是按照新统计口径开展农机事故报告工作的第一年,各地对新统计口径还不够熟悉,为全面掌握农机事故情况,促进农机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今年下达给各地的农机事故控制指标,由市州农业(机、牧)、安全监管部门在市州范围内统筹安排,暂不纳入对县区、乡镇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考核范围之内。各地要集中开展一次农机事故伤亡情况排查活动,对于上半年尚未纳入统计的农机事故,务必在8月31日前补报,否则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明年在安排农机事故死亡控制指标时,将依据今年各市州农机事故实际死亡人数进行调整。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安全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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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嘉兴 检查 工作 督察组 补贴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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