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上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所作的关于《浙江省农业机械化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为了从法制政策层面保障农业机械发展,经过几个月的调研,今年5月,浙江省政府将《浙江省农业机械化条例(草案)》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解决了农业机械停放用地保障的问题,而这也是现阶段农业规模化生产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难题。
去年底,浙江省政府曾出台《关于提升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根据《意见》要求,到2015年,浙江农机总动力将达2700万千瓦,水稻、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率达70%以上……
据了解,目前浙江省农机停放地划分的主要依旧是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该通知中提出:凡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畜禽水产舍、温室大棚等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而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的相关规定,设施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而农机项目用地由于作业便利、作业成本等原因往往需要就近占用农用地中的耕地,浙江省的耕地中87%左右又都属于基本农田,因此可供使用的设施农用地少之又少。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浙江省法制委员会经调查研究后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优先安排规模化育秧、粮食烘干以及大中型农业机械停放场(库、棚)等项目所需用地;在粮食生产集中区域还应当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投资建设规模化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等农业机械化设施。
《条例(草案)》还就浙江省农业机械的财政保障、科研开发、购置补贴、保险费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