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月27日召开的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以民主表决方式通过了《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条例分为总则、科技推广、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安全监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五十一条,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十一五”以来,河北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迅速,全省农机总动力达到10350万千瓦,居全国第二位,占全国农机总量的10%。农机装备结构中,大马力、多功能、高性能农业机械增长迅速。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7.2%,居全国第六位,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3个百分点。农机服务效益显着,农机生产、销售、作业、维修市场同步发展,农机经营总收入达到199亿元。
随着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农业机械化在推动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和保障农业机械化事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农业厅从2005年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始着手进行《条例》的起草工作。
新出台的《条例》,设置了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内容,细化了农机科技推广的具体措施,完善了农业机械质量保障制度,强化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创新了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是规定加大政策扶持,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二是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三是依法保障公益性质的农机公共服务机构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四是对季节性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协调有关单位优先予以保障。五是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对参加保险的农业机械可以给予保费补贴。六是加强农村机耕道路和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改善农业机械通行和存放条件。七是公安、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提供相关保障和信息服务。
《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针对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客造成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条例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用拖拉机从事客运和违法载人;禁止驾驶、操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农业机械;禁止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村道路安全的需要,在铁路公路交叉路口、重要公路平交路口、事故多发地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