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物流公司命名为“玉柴物流开发公司”,而该公司并非广西玉柴集团旗下的企业。为此,玉柴集团将某“玉柴物流开发公司”告上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认为该公司侵犯了他们的商标专用权。1月5日,记者从青秀区法院获悉,法院认定该物流公司侵权成立,赔偿玉柴集团5万元损失。
玉柴集团持有的“玉柴YUCHAI”商标,被认定为广西着名商标,企业名称中的“玉柴”字号在全区乃至全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10年,玉柴集团发现,某玉柴物流开发公司自2007年3月起,就擅自使用“玉柴”字号作为其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玉柴集团认为,该公司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去年年初,玉柴集团将某玉柴物流开发公司告上青秀区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玉柴”字号作为该公司名称,并向玉柴集团支付50万元损害赔偿金。
法院认为,某玉柴物流开发公司作为玉柴集团在相同经营领域的竞争者,理应知晓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玉柴”企业名称的存在;但该公司仍以“玉柴”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玉柴集团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具有明显的故意并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照法律规定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玉柴集团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