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持续加强耕地质量等级监测评价,抓好耕地质量的管控性提升
依托现有的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成果,逐步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更新和动态监管制度。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今后每6年或10年开展一次系统性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定工作;每年对耕地现状变化和耕地质量建设等突变性因素引起的耕地质量等级变化情况,开展年度更新评价;对大量耕地质量等级渐变区域,开展年度抽样监测评价,依据年度更新与监测评价结果,形成耕地质量等级与产能年度报告。
(四)强化耕地数量管控和优质耕地保护,抓好耕地质量的替代性提升
参照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成果,调整划定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级,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加强规划管控,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高等级耕地,切实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用地管制边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实行“先补后占”政策,积极探索“以补定占”机制,实现耕地占补面积、产能双平衡。
(五)切实做好耕地的用养结合和培肥地力,抓好耕地质量的保育性提升
充分应用已有农业技术成果,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良土壤的具体措施,消除土壤障碍因素,培肥地力和平衡土壤养分,加快补充耕地的土壤熟化进程,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严格管控用肥,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稳步提高耕地地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