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融资担保公司主要应遵循哪些经营规则?
答:完善的经营规则是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核心,也是条例的主要着力点。这方面的主要规定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同一被担保人、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并须依法报告和披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禁止融资担保公司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活动。
问: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体制是什么样的?
答: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分为两个层面。其中,日常监督管理在地方层面。按照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中央层面主要负责制度建设、督促指导等,具体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来实施。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问:条例如何强化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答:为强化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二是规定了具体监管措施,包括: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可以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
三是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包括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报告跨省域开展业务的情况;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
此外,为严格责任追究,条例还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以及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