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行《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操作程序
《实施办法》要求各地按规定做好政策告知、确认公示、县级第三方核查、资金兑付等“规定动作”。同时根据政策执行情况,今年对补助对象、资金管理、第三方核查、资金兑付截止时间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要求按照“一合理、两严格、两规范” 执行好作业补助政策。
(一)合理确定作业补助对象。《实施办法》明确按照“谁还田、补给谁”的原则,可供选择的省级作业补助对象仍为四个,分别为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但同一区域内只能是四选一,同一作业地块不得重复补助。有条件地区优先补助实际种植户,特别是实现稻麦秸秆还田全覆盖作业补助的或实现一季作业全覆盖补助的。因为作业补助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弥补作业成本的支出,因此补助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作业收费时,必须在当地作业市场价格基础上让利给农民(实际种植户),确保农民受益。同时对补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各地在确定作业补助对象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对于实践下来实施监管有问题的,要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或采取措施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党的惠农政策科学合理地落实到位。
(二)严格省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省补资金只能对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实施全量还田作业面积进行补助,对秸秆离田的一律不得安排作业补助资金。资金使用与管理参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县级资金管理细则执行。省补资金一次性下达,由地方政府统筹包干使用,鼓励各地加大配套投入。年度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因此2016年有资金结余的,2017年的实施方案中必须列出,并编入今年使用计划。各级财政要结合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需要,安排专项工作组织保障经费,用于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第三方核查以及绩效评价等重点工作,县级第三方核查专项经费必须明确。各地在分配下达乡镇资金时,要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做到有根有据,体现工作绩效。各地要根据实际,有条件地区可将资金尽量向一季作业倾斜,实现全覆盖补助,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和普惠性;秋季要积极开展犁耕深翻作业,进一步提高还田作业效果。
(三)严格执行县级作业直补政策。《实施办法》明确省级补助资金继续实行定额直补。省级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按照作业补助公示汇总清册直接与补助对象结算,补助给农机服务组织或村级集体组织必须拨付单位银行账号,不得将资金拨付到农机部门、乡镇政府,严禁用现金进行兑付。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各地要完善资金管理流程,规范资金使用,设立专账核算。汇总统计时应将省补资金与地方财政扶持资金进行分类统计。在安排年度预算计划时,要将资金足额用作秸秆还田作业直补,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本年度预算安排有结余的,在上报实施方案时必须作详细说明,省、市将根据情况统筹调剂使用。
(四)规范县级第三方核查工作。省级要求各地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文件精神,在总结近年第三方核查工作成效基础上,围绕作业质量、作业面积、资金兑付等重点,深入推进县级第三方核查。全省总体实施效果较好,目前只有9个县(市)及部分市辖区由政府部门作为第三方,其余县(市、区)均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县级第三方。但仍有不少地方的第三方核查流于形式,工作开展不力,特别是个别政府部门牵头的核查机构,存在着没有核查报告、没有数据汇总、没有面积核减、没有核查佐证材料等现象。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握政策导向,进一步完善核查办法,有条件的尽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同时要明确核查对象、比例、内容、标准、形式等内容,加大行政抽查和社会监督力度,同时加强对第三方核查人员纪律监督及工作考核,提高第三方核查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五)规范作业补助操作程序。按照省级《实施办法》,各地本着简化程序、方便基层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当地具体操作程序,报省备案,并及时对社会公开。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明确作业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区域、补助范围、收费原则、作业标准、补助对象资格条件、申报截止时间、补助资金结算程序。严格执行操作程序,政策告知、确认公示、县级第三方核查、资金兑付等“规定动作”必须按“规定来办”。考虑到夏季麦秸秆还田为主、汇总核查公示等工作量较大的因素,今年规定夏季资金兑付时间由原来的8月31日,调整为9月15日,秋季资金兑付时间不变,各地要严格按时兑付资金。年终总结按照去年印发的《江苏省2016年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绩效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农机科[2016]21号)附件1:2016年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绩效(自)评价报告的格式执行,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市有关部门,同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