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地方重大农机化政策项目投入统计表
省(区、市) | 序号 | 政策或项目名称 | 出台文件名称 | 支持重点和主要操作办法 | 金额(万元) | 实施期限 |
浙江省 | 1 | 省级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 | 《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50号) | 2016省财政在龙游县等15个县(市、区)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重点投向特色主导产业机械化、高新农机具的引进和试验、农机化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农机与农艺融合示范点建设、智慧农业和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平安农机创建等方面。项目资金切块下达各县(市、区),并适当向农业“两区”倾斜。 | 1200 | 2016年 |
2 | 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贴政策 | 《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 对农民自愿报废的拖拉机进行回收、解体、注销登记,并进行一定经济补偿。 | 850 | 2016年 | |
操作办法:明确补偿对象和标准,依程序审核主体,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其中:欠发达地区省财政承担70%.其他地区省财政承担40%)。 | ||||||
3 | 2016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 | 《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浙农计发〔2015〕10号) | 2016年对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废弃物处理设备、捡拾压捆机、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灭茬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须加装茎秆切碎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等机具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补贴资金由省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财政转移支付二类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 2500 | 2016年 | |
4 | 2016年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 《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浙农计发〔2015〕11号) | 重点支持水平自动控制系统、食用菌料装瓶(袋)机、食用菌料制备设备(混合机)、自走式大豆采摘机、多用途履带式耕作机等具有重大技术创新、对节本增效有显著效果的5类高性能、智能化产品。 | 使用2016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 至2017年3月 | |
操作办法与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相同。 | ||||||
5 | 农机具保险扶持政策 | 《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2012〕14号) | 将农机具保险列入地方特色农险品种,品种经营主体由各县(市、区)在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经省农险协调办组织审核,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省财政“以奖代补”补贴政策。 | 使用省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 | 1年以上 | |
6 | 农机购置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 / | 对规模种粮主体购机、小型生产设施等实行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 使用规模种粮主体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 长期 | |
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补贴,鼓励各地出台配套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