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引导扩大农业农村投资的若干意见》,预计三年投向现代农业建设资金将突破4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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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扩大招商、创新驱动,引导更多资源流向农业农村。2016年,率先建成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农业农村相关投融资平台,引进一批战略投资者,“五位一体”项目投资比2015年增长30%以上;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有条件的市、县建立农业农村投融资平台,吸引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五位一体”投资比2015年增长60%以上;2018年,实现“五位一体”投资三年倍增,投资总额比2015年翻一番,财政支农投资增长机制基本形成,省市县农业农村投融资平台普遍建立,全社会投资农业农村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意见要求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扩大农业农村投资。在现代农业发展方面,预计2016年—2018年投向现代农业建设资金将突破4000亿元,重点投向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现代休闲农业园区、高端设施农业、一二三产融合示范点和农村电子商务网点建设等。在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建设方面,预计2016年—2018年总计融资1200亿元,重点投向重点片区、特色小镇、精品村、中心村建设及农村道路、安全饮水、污水处理、垃圾治理、厕所改造、村庄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在脱贫攻坚方面,预计2016年-2018年,实现全省贫困人口基本脱贫将投入600亿元,重点投向脱贫增收产业、易地扶贫搬迁等,基本完成42万群众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在山区综合开发方面,2016年—2018年,预计总投资240亿元,重点投向产业开发、土地整治项目和山区道路、水利、通讯、电力、新能源、生态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乡村旅游方面,预计2016年—2018年,全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总投资上百亿元,重点投向全域旅游县、星级休闲农业园区、乡村旅游示范(区)点、森林康养基地建设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开发,以及度假乡村、精品民宿、创客基地、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等。
为拓宽融资渠道,意见提出,要积极争取国家试点及各有关部委对我省投资和项目上的支持。坚持将农业农村作为预算支出和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基金、贴息、担保和“政银保”等途径,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工商资本、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引进一批有实力、有责任感的战略投资者,特别是要落实好省政府与阿里巴巴、银泰、神州数码等战略投资者业已达成的合作协议。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吸引京津有实力的企业投资我省“五位一体”项目建设。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定期召开银企对接洽谈会,引导企业与银行开展长期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农村市场主体的授信额度和信贷投入力度,积极推动涉农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和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要大力推行“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科研机构+合作社+农户”股份合作制模式,盘活农村各类产权,实现资源变资本、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意见还提出要改善基础服务。2016年全省半数以上县(市)建成比较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中心),2017年基本实现县域全覆盖。2016年率先建成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并正式开始运营,加快建立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力争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引导各地建立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金制度,并探索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意见还提出加大政策支持,允许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统筹整合下达到县(市、区)的涉农项目资金,优先投放“五位一体”建设。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燕山—太行山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增减挂钩指标在优先保障县域范围内农民安置和生产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部分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鼓励工商资本和城市企业按照土地整治规划,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优先用于开发企业;完善将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的具体途径和办法,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返还指标交易收益。对在现代农业园区内发展现代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其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合作发展乡村旅游。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