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产权界定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因为,随着观念和技术的变化,资源和资产的内涵也在不断变化。过去算不上财产的,现在算了,财产权利怎么划,问题就来了。举一个我见过的实例,在网箱养鱼技术发明之前,大水面对农户而言并不是现实的资产。可以网箱养鱼之后,如何划定大水面的承包范围,就是一个现实的产权问题了。资源和财产的概念与时俱进,产权界定也要与时俱进。这样看,产权界定非一日之功,要随着观念、技术和整体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推进。再举一例,早年办乡镇企业的时候,哪有什么排放权的概念?后来才有的,有了就要及时界定,否则自由与秩序就找不到平衡点。
农地问题亦然。包产到户的时候,农民哪里可以进城务工经商?还不是八亿农民搞饭吃。所以当时非强调“承包制长期不变”不可,以此稳定农民的预期,也保护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后来农民的自由扩大,可以经商务工,也可以进城或到远地寻找工作机会。这时还要不要“承包权长期不变”?还要。但重点需要变化——长期不变的农地承包权,要包含“在承包期内有权转让”的新内容。不讲可转让,只讲“长期不变”,一定要把农民束缚在农地上,那就没有道理。讲到底,产权——包括承包权——有什么用?还不是用来保障农民的经济自由,以谋求更好的生活!
随着改革与发展的推进,转让权对农民越来越重要。国民经济的结构变化了,农民的机会集合也发生了变化。无论如何,占人口50%的农民,只分享不足10%的农业GDP,终究是富裕不起来的。讲中国转型,首当其冲的还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大势不可挡,勉强去挡不但误大事,最后还是一个都挡不住。配合经济转型,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农村各项资源的转让权。在今天的情况下,不讲允许转让、保护转让、便利转让,实在与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要求脱节。
农村建设用地的市场化转让,受两大动力的推进。其一是靠近城镇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分给农民的宅基地,已被卷进城镇化、工业化的大潮,大量用于出租和其他形式的转让。不再是农民自用、自建的形态,早转为事实上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所谓两亿进城农民,真正住进城市商品房的还是凤毛麟角,大量是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上的物业落脚。因此,这块“地产”,在事实上早已进入市场经营的范畴。产出品市场化了,要素能不走向市场化吗?
其二,政府卖地如火如荼,每日每时地刺激、开导、训练着靠近城市的农村集体也加入卖地的行列。这是“州官与百姓”权利孰重孰轻的问题,不是经济学家完全解释得了的现象。只是趋势很明白,用大禹他父亲的办法去治水,就算是权宜之计,我看也是预后不良。
根本出路是顺应改革的内生逻辑,及时转变过时的观念,把确权的重点移向城乡一切资源和财产的转让权。在逻辑上,使用权清晰了,不等于转让权也一定清晰。但翻过来就截然不同了:转让权清楚的,其使用权一定也清楚。否则,当事人把什么转让出来呢?
要明白,产权就是选择权。经验告诉我们,任何资源总有多种用途,保护产权其实不是保护资源本身——尤其不是按保护者的意愿去保护资源——而是保护产权的主体自由选择利用资源的权利。再上一个层面,选择不同的用途,也包括选自己用,还是取一个合适的价格转给他人去用。这也是产权的一项权利,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自用资源还不如给他人利用效率更高,取一个合适之价转让使用权,对双方和社会更有利。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所以不能认为,保护产权就是资源永不换手、永不转让。那样只坚持资源的自给自用,妨害分工和交易的发展,事实上永远也做不到自足,更达不到富裕。这样看,保护产权包括保护选择转让的权利。
这些认知上,对实践有重要影响。本系列评论不断强调,事实上的转让权是一回事,获得合法保障的转让权是另外一回事。现实的难点在于合法化严重滞后。这就需要观念更新、政策更新和法律更新。好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针对性很强地提出以下表述:“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是下一阶段全面深化产权改革的行动纲领,也预示着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非要在确权方面完成一场奠基性的战役。
(周其仁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