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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加快修改条例调整规范农机管理
2014-08-19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廖卫华)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去年9月首次启动对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目前,该评估报告已经形成,近日提交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如龙在作报告时表示,条例总体质量较好,基本适应西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但是有的规定过於原则不易操作,有的规定不完全符合西藏管理实际,需要尽快修改。

  马如龙介绍,这次立法后评估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新举措。评估小组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委托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条例的实施绩效进行分析,评价主要制度的设计和规范的重点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全面了解条例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登记及摩托车驾驶人的考试、发证。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将摩托车等登记、发证权限下放到县级交管部门。马如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西藏地广人稀,尤其是农牧区,很多县相隔几百公里,有的县城甚至和地区所在地相隔近千公里,摩托车、三轮车等车辆在农牧区登记难。条例对管理权限的下放解决了这几类车辆在农牧区登记难、不登记和摩托车驾驶人普遍无证驾驶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守法成本,逐步实现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的县还没有成立交警部门或者已经成立交警部门但警力不足的实际,用“可以”为全区逐步推广预留了空间。问卷调查表明,92.7%的公安交管部门执法人员认为该规定合理。

  条例专设了交通安全责任一章,细化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安、农牧、交通、建设部门的职责,补充了安全生产、卫生、教育、工商、质监、旅游、气象等部门的职责。问卷调查表明,61.5%的执法人员认为,条例规定的各相关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到位。

  这次评估从法制统一性、制度设计的合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地方特色、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了文本质量评估。

  马如龙说,通过评估认为,条例的立法质量较好,符合西藏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地方特色。但是有的规定过於原则不易操作,有的规定不完全符合西藏管理实际,需要尽快修改。比如,关於农机管理的规定,农牧主管部门是法定的农机管理部门,但从部门和地市的调研看,农牧主管部门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力量等方面都难以承担起农用拖拉机的登记、检验和拖拉机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审验工作。目前,从自治区到各地县均未建立有效的农机监管体系,全区县级专职农机管理编制不足40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赋予的履职能力。

  此外,条例下放摩托车、三轮车管理权限的规定未能有效实施,尤其在边远地区,摩托车管理较为混乱,车无牌、人无证,交通事故频发,管理难度大。

  为此,报告提出加快对条例的修改,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调整规范农机管理,适当调整公安交管部门和农牧部门的职责,将高速公路管理纳入调整范围。报告还建议尽快出台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据了解,自治区公安厅於2013年起草了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已报自治区政府,建议尽快出台。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41-145242-1.html

标签:农机 规范 管理 调整 条例 加快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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