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同意,农业部决定启动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且符合评定标准的。但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此次国家示范社评定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参与申报的合作社须符合《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要求,达到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和社会声誉良好的七个条件。
另据了解,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于2013年7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由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组成,负责农民合作社重大政策调研、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落实扶持政策、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