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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面俱“稻”】资讯 新型肥料登记要求及现状
2014-01-06   来源:新农资360网   

      在2013年北京举办的新型肥料应用与推广联盟首届高峰论坛上,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刘红芳为各位现场嘉宾重点讲解了肥料的登记管理。她说:“截止到2013年11月底,农业部规定产品审批分为直接审批和评审审批。直接审批的水溶肥料产品目前共计5239个,评审审批的产品目前也有269个。实际上,由于市场和企业的一些原因,登记实际的数量远远高于以上的字数。”  

      在了解了登记获证产品的基本情况之后,刘副主任又与在座嘉宾讲解了肥料登记目录、肥料登记审批、标签核准、相关管理要求以及限制登记有关规定这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刘副主任强调了有关肥料登记的相关管理要求的重要性,因为对于日益兴起的肥料品种,如何管理与作出相应的规定,这是尤其要注意的。

      首先是有关硝酸铵类肥料的登记管理

      刘副主任说,在六届四次会议中就明确了对硝酸铵钙、改性硝酸铵、氨化硝酸钙的定义和指标体系的规定:

      农业用硝酸铵钙:仅限于通过硝酸和石灰石反应生成的硝酸钙,在一定条件下与硝酸铵按比例混合,后经蒸发、造粒等过程生产的产品。

      农业用改性硝酸铵:对利用硝酸铵,通过物理方法添加含有钙、镁、硫、磷等元素的物质生产的改性硝酸铵,氮的含量不低于26%,将其通用名称确定为“农业用改性硝酸铵”,并纳入到肥料登记目录管理。

      农业用硝酸钾:产品中氧化钾(K2O)质量分数不得小于44.0%,其它指标应符合水溶肥料相关要求,同时,进行抗爆性能检验,免予田间肥效试验。

      硅产品的登记管理

      六届四次会议确定,暂时将硅元素产品作为中量元素肥料纳入肥料登记范围,其登记技术指标包括硅含量、pH值和检验方法。

      缓释肥料的登记管理

      六届五次会议确定,现已获得登记证的缓释肥料是包膜尿素或包膜氮磷钾复混肥料,包膜尿素产品适宜范围可适用于大田作物、园艺作物等,而包膜氮磷钾复混肥料仅限用于园艺作物。这符合国际上这类产品的通行要求,即包膜氮磷钾复混肥料的缓释肥料不在大田作物上使用,以限制过多的包膜材料进入农田。

      会议同时明确,应将含包膜氮肥的掺混肥料纳入省级登记管理,其中包膜氮肥应当获得农业部肥料登记证,并且出台了NY2267-2012《缓释肥料登记要求》和NY/T2274-2012《缓释肥料效果试验和评价要求》。

      另外还有增效氮肥的登记和检验

      六届四次会议确定,增效氮肥登记技术指标:应当包括氮的含量和抑制剂名称、含量及生产原料。同时,要在肥料登记证上标明增效氮肥适宜区域和土壤类型。

      今年制定了增效氮肥在土壤中施用效果(包括有效作用时间)的评价依据《增效氮肥效果试验和评价要求》,已过审批,明年将会颁布实施。

      还有就是土壤调理剂登记管理

      今年在七届二次会议上,对土壤调理剂有一个严格的要求:土壤调理剂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工艺创新能力和加工技术条件,报证原料持续稳定供给,安全高效利用原产地资源(包括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资源),防止废弃物再次排放造成二次污染,完善企业管理制度。试验应当按照《土壤调理剂效果试验和评价要求》(NY/T2271)标准执行。登记证上应标注主要原料,并依据评审结果标注。限量指标暂按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标准判定。

      农林保水剂的适用范围和区域

      六届三次会议明确规定,农林保水剂作为土壤调理剂的一类,有其特殊性,登记证适用范围按作物或土壤类型标注均不合适。此类产品不标注适用作物和土壤类型,但可标注适用区域。

      此外,相关管理要求还对含硫、钛成分产品的登记、尿素硝酸铵溶液登记、肥料登记商品名称、肥料登记商品名称相关要求都做出了详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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