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药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和公众健康,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的通知》(青政发 〔2016〕8号)的精神,现就禁止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
二、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共61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 (呋喃丹)、涕灭威 (神农丹)、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水胺硫磷、灭多威、 硫丹、溴甲烷、杀扑磷、氯化苦、氧乐果、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丁酰肼、氟虫腈、福美胂、福美甲胂、氯磺隆、甲磺隆单剂、胺苯磺隆单剂、丁硫克百威、乙酰甲胺磷、乐果、百草枯(水剂)。
三、相关事项说明
1、建立高毒农药政府储备制度
由区政府统一储备高毒农药,制定高毒农药储备使用管理办法。如遇突发性大规模病虫害需要使用高毒农药时,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2、库存农药清退
请全区广大农民朋友将已购买还未使用的以上农药于2016年4月25日前到原购单位退货,全区农资代理商、零售商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以上库存农药做退货处理。
3、责任追究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由区农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对违规销售和使用以上药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举报。
区农发局举报电话:85167535
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黄岛分局举报电话:110
附件: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的通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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