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聊城2015年12月1日发布了《聊城市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管理规定》,并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全市整建制设为剧毒、高毒农药禁止销售、使用区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使用下列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氯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士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甲磺隆单剂、胺苯磺隆单剂、福美胂、福美甲胂、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神农丹)、灭线磷、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三氯杀螨醇、氰戊菊脂、丁酰肼、水胺硫磷、灭多威、氧乐果、硫丹、氟虫腈、杀扑磷、氯化苦、溴甲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第四条 杀鼠剂(敌鼠钠、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仓储用药(磷化铝)和高风险性非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剧毒、高毒农药储备管理服务体系。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筛选委托一家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或专业防治组织,在指定地点储备留存部分剧毒、高毒农药,并由财政给予补贴。
发生突发性、大规模、较严重病虫害情况时,使用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农产品质量、环境生态不构成威胁的前提下,委托专业防治组织上门有偿防治。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组织不得违规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六条 剧毒、高毒农药废弃物由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回收,交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农药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农产品生产者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或者故意使用禁用农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对农药实施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鼓励、保护广大群众向本辖区农业、公安部门举报违规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依据举报情况对举报者给予二千元至五千元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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