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对于农药行业来说机遇和挑战来得更加猛烈。这一年,“零增长”奠定了未来农药行业发展的基调,农药进入微利期;这一年,21家企业自愿放弃农药生产资质;这一年,新环保法的实施加大处罚力度;这一年,国家对高毒高风险农药的监督和管理不断加强;这一年,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具体政策法规如下:
(1)零增长。2015年1月16日,农业部在关于印发《2015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指出,2015年种植业工作要点之一就是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力争2020年农作物农药使用总量实现零增长,推进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替代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高效大中型药械替代低效小型药械,扩大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贴试点范围。2015年1月28日下午,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2)放弃农药生产资质。2015年,为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调整产业结构,工信部共公示了7批自愿放弃农药生产资质企业名单,涉及湖南南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绿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泰杰植保技术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
(3)新环保法实施。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为配合新法实施,环保部抓紧制定了《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这4个暂行办法中,除了备受关注的按日连续处罚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外,还包括对违法企业采取查封、扣押乃至限产及停产措施。这意味着,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不再局限于经济手段,更有震慑力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使“环保之剑”更加锋利。
(4)2203号公告。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的监督管理,2014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第2203号公告,公告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商品编码及其对应的商品名称向农业部申请办理农药进出口管理放行手续。2012年1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5)调整出口退税率。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150号)。对2甲4氯异辛酯、乙羧氟草醚、麦草畏、24-滴、禾草灵、氟虫腈等481种农药产品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
(6)2186号公告。2015年1月14日,农业部发布第2186号公告,公布了《农药正式登记审批规范》、《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规范》、《农药正式登记审批标准》和《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标准》。对农药正式登记,新农药、新制剂田间试验审批中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表示,农业部第971号公告中相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与第2186号公告不一致的,以第2186号公告为准。
(7)企业开放日。2015年1月21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决定,自2015年1月起设立“面向企业服务开放日”,每月最后一个周四,安排相关领导、专家和登记评审人员与企业面对面进行专题研讨,着重研讨、解决农药产品研发与登记中遇到的重要技术问题。
(8)《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15年2月27日,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9)乳油生产批准。自2009年8月1日起,工信部不再颁发农药乳油产品批准证书,乳油产品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发证大门关闭长达5年之久。2015年4月17日,工信部发布2015年颁发第四批农药制剂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备案的函,河北三农农用化工有限公司的75%噻唑磷乳油、东部福阿母韩农(黑龙江)化工有限公司的5%嘧啶肟草醚乳油、南京九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0.6%印楝素乳油、先正达(苏州)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的5%唑啉草酯乳油、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288 g/L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乳油等5个乳油产品新获得生产批准证书,加之前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10%氰氟草酯乳油、30%氰氟草酯乳油、60%苯醚甲环唑·丙环唑乳油等3个乳油产品新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共有8个乳油产品新获得了生产批准证书。至此,业界普遍关注的乳油新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问题尘埃落定,发证大闸重新开启。
(10)打假与监管。2015年3月20日,为切实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总结前几年农资打假工作经验基础上,针对当前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农业部、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共同制定了《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版)》。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12)环保罚单。2015年5月,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物质重大污染环境案依法公开宣判,金帆达公司被一审判处罚金7500万元,公司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6年不等。这是迄今为止农药生产企业因环境问题被开出的最大一笔罚单。整个农药工业都应吸取教训,尽快从以牺牲环境、牺牲资源为代价的代加工中走出来。
(13)微生物农药。由于同种微生物的不同菌株在生物活性、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差异,根据第三届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精神,未来对微生物农药将按菌株进行管理,新申请登记的微生物农药的通用名称后应标注菌株代号,不同菌株的同种微生物农药,按不同有效成分进行管理。
(14)安监总局修规,经济处罚加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加大了处罚力度,并从7月1日起实施。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输送管道安全管理、使用许可证管理等方面均修改或新增了条款。
(15)登记评审会议纪要。2015年7月28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纪要对如下问题给出建议:① 对于既可用于食用作物、又可用于观赏花卉、草坪、非耕地和林业的农药产品,应当先登记在食用作物上使用,再登记在其他作物上使用(仅适用于此类作物或场所的农药产品除外);或者同时登记在食用作物和观赏花卉、草坪、非耕地、林业上使用。② 不再受理、批准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上的登记申请(包括续展登记申请),撤销已登记产品在水稻上使用的登记。③ 撤销杀扑磷的农药登记;撤销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在甘蔗上使用登记;变更溴甲烷、氯化苦的使用范围为土壤熏蒸,撤销溴甲烷、氯化苦除土壤熏蒸的其他用途。④ 根据百草枯急性经口、经皮和吸入毒性试验结果,将百草枯毒性级别修订为剧毒。
(16)2289号公告。2015年8月22日,农业部发布第2289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撤销杀扑磷在柑橘树上的登记,禁止杀扑磷在柑橘树上使用;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溴甲烷、氯化苦的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登记,溴甲烷、氯化苦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17)2290号公告。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试验的客观性和科学性,2015年8月26日,农业部发布第2290号公告,新增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等27家单位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批准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等17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扩大试验范围。规定药效(包括室内活性验证)、残留和环境试验单位有效期3年,毒理学试验单位有效期5年。
(18)氟虫腈登记管理。鉴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氟虫腈残留检出率高,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和环境风险,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开展氟虫腈使用管理专题研究;从严把控高含量含氟虫腈农药产品登记;暂停受理、批准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产品田间试验申请。
(19)集中评审。集中评审试点于6月1日开始,8月31日结束,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总结试运行的基础上,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农药登记申请进行集中评审。凡属境外企业农药登记田间试验及境内企业新农药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等申请,都纳入集中评审范畴。集中评审后,原则上每月公示1次和上报1次拟批准登记产品。为提高评审质量,确保公平、公正,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将按照不同登记申请类别和受理时间顺序进行评审、公示和上报。
(20)2308号公告。2015年10月8日,农业部发布第2308号公告,公布并实施《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在《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中,规定根据毒理学评估、残留化学评估和膳食摄入评估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在《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中,规定了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修订的一般程序、再评价、周期评价、临时限量、豁免残留限量等标准。
(21)农药管理新准则。2015年11月25日,联合国粮农组织发布新的农药管理准则,呼吁各国及时更新农药监管框架。粮农组织官网发布消息说,新准则详细论述了完善的国家农药法律框架所包含的要素,各国政府在起草、审查、更新现有农药立法时可作为参考。粮农组织上一部农药管理准则发布于3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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