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许可的书面形式是环境行政许可证。环境行政许可证制度规定了环境行政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的规则。环境行政许可证适用于不同环境要素的保护和一个环境要素的不同开发利用阶段的保护。
2004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在减少行政许可的同时,增加了对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为此,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一批环境规章和5项国家环境标准,对危险废物经营进行了规范。
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提出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目前,国家正在加紧拟定《排污许可证条例》,通过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对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以对环境污染实行更科学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