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牧)厅(委、局),各种子进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出口和免税管理,我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样式见附件1)。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格式及有关政策管理事宜的通知》(见附件2),定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审批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新版《审批表》兼具《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的用途。《审批表》在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下发之前,可用于办理种子进出口或种用物质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审批,在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下发之后,用于办理种子进出口审批和免税审批。新版《审批表》第一行栏目内的用途选项,由审批单位统一填写,申请单位和审核单位不得自行填写。
新版《审批表》自2010年7月1日起启用。启用后,原《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和老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停止使用。进出口各审核单位和检疫部门凭新版《审批表》进行审核、审批。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反映。
联系方式:种植业管理司种子处 59193249
相关文件: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样式
2.《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格式及有关 政策管理事宜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