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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第1745号公告的通知
2012-06-14   来源:中国农药网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文件

 

农药检(药政)[2012]23号

 

关于贯彻落实第1745号公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站、局)、相关农药生产厂家(企业):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三部委发布的第1745号公告精神,做好百草枯登记管理及水剂登记证和标签的变更工作,确保公告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停止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包括百草枯复配水剂)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二、百草枯水剂生产企业须在2012年10月31日前,向我所药政处申请重新变更农药登记证和核准标签。
    (一)申请农药登记证变更及标签核准时,应携带农药登记证原件、农业部核准的标签样张原件、实际生产使用的标签、新标签样张、母药来源证明(样张见附件)、产品组成说明、24小时急救电话及相关资质证明。
    (二)新标签样张须醒目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本品无特效解毒药,误服危险,病程漫长痛苦,可能危及生命”,其字体颜色与背景颜色应形成强烈反差,如在白色背景上印红色(或黑色、绿色)、黄色背景上印黑色、蓝色背景上印白色,字体高度不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三)新标签样张须醒目标注24小时中毒急救热线电话。设置百草枯中毒急救热线电话的咨询服务机构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1.具有相对独立的工作场所,能够每天24小时开展咨询工作;
    2.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有救治百草枯中毒的经验;
    3.具有百草枯中毒救治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提供有效的救治咨询服务。
    三、自2013年1月1日起,未变更农药登记证及未核准标签的百草枯水剂的登记证将不再保留,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四、百草枯母药产品必须按要求添加规定的催吐剂、臭味剂、着色剂。欲保留水剂出口到境外的母药生产企业,须于2014年7月1日前,携带有效的母药及水剂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申请其水剂产品出口生产的登记证变更。
    五、其他事项
    (一)百草枯水剂生产企业母药来源应相对固定,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母药来源证明的,应重新向我所药政处申请变更并说明理由。
    (二)百草枯水剂生产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和销售计划,确保以原标签上市的产品在2013年12月31日后不再在市场流通,已变更标签的产品2016年7月1日后不再销售和使用。尽量使用小口径产品包装瓶,限制流出速度,减少误服。建立原料采购以及生产、销售台账;出厂的百草枯水剂包装箱内每箱须放置安全使用手册及急救指南,并配备医用活性炭。
    (三)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应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的有关生产企业,积极开展1745号公告的解释和宣传工作,确保百草枯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加强百草枯水剂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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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药 政策 通知 公告 落实 贯彻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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