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把产品市场准入关(国际惯例)。新农资360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982年4月,农业部、林业部、化工部等6部委颁布《农药登记规定》;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农药登记分为:品种登记、补充登记、临时登记。
1997年5月,国务院发布《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三个阶段以及到期进行续展登记;
1999年7月,农业部发布《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化了农药登记:农药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三个阶段以及到期进行续展登记;规定了登记有效期,田间试验为3年,临时登记为1年,累计为4年;正式登记为5年;
1982年7月,农业部颁布《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了“农药登记需提供资料目录”并在附件中要求(农药登记残留试验资料要求,农药登记田间试验资料要求农药毒性试验方法暂行规定,农药毒理学评价程序等);
1989年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1992年第一次修订
2002年第二次修订
2007年将再一次修订
特点和目的:
①提高农药残留和环境等方面的资料要求,将农药使用的潜在风险降低至可控或可接受的程度;
②缩小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的差距;
③减少重复试验;
④调整农药含量表示方式为范围,发挥登记的调控作用;
⑤已登记的农药,可申请变更登记(剂型、含量、使用范围或方法)但需要田间试验、变更登记(临时、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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