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作出的145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公司核心专利权得以维持。
涉案专利“ZL99119970.7”涉及草甘膦副产氯甲烷的回收技术,是公司核心的技术之一。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金帆达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如果该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侵权案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法务部与技术中心就该问题进行了充分准备,聘请知名专利律师,查阅了浩如烟海的文献,并结合国内外技术背景,据理力争,复审委员会终于作出决定,维持第99119970.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金帆达公司不服决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务部与代理律师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进行了充分准备,共同制订诉讼策略,终于在行政诉讼中胜诉。随着专利侵权案终审判决的执行,金帆达希望通过专利无效来赢得专利侵权案的希望彻底破灭,遂放弃了上诉,公司的核心专利权经受住了诉讼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