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不达标的劣质农药,南宁两家农药公司被处罚金,其单位负责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后,被告均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3月,南宁某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化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苑某与广西某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业公司)签订代加工协议,由苑某一方提供原材料、配方、包装袋及合格证,委托肥业公司加工两个牌子的杀虫双。肥业公司负责人王某代表公司,承接该项业务并组织生产。
同年5月6日,罗某欲购买上述两种杀虫双,其将17.3万元货款转给农化公司,而后,苑某再向肥业公司支付加工费。一个星期后,民警在肥业公司内,查获这批已经加工完成的农药产品,并在现场抓获苑某、王某。
经检测,涉案的两个牌子的杀虫双样品,一个未检出杀虫双,一个杀虫双含量仅为0.96%,均不符合产品外包装明示的质量标准。
西乡塘区法院一审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农化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肥业公司罚金9万元;判处苑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9万元。判决后,两被告单位、两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日前,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法院审理指出,生产劣质产品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已经构成了犯罪。苑某、王某分别作为两家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具体指挥实施生产劣质农药产品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了生产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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