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几年农药经营准入门槛低、农药市场混乱、高毒农药经营分散和监管难度大的状况,2011年8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全面推行农药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安全综合治理,山东省农业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意见》。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药登记备案的主要工作目标:结合当地的种植结构调整、区域化种植布局,对禁限用农药、防治作物及防治对象超范围的农药、在当地没有防治作物及防治对象的农药、高风险农药,通过农药登记备案管理来规范市场,指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民用药安全为总体目标,力争两年内在瓜菜、果树、茶叶主产县(市、区)全面推行农药登记备案制度,三年内在全省普遍推行。通过推行农药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防止不合格农药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实现优质、合格、放心农药产品的全覆盖。杜绝在蔬菜、水果、茶叶生产过程中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确保不发生因农药残留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确保农药产品质量稳步提高,产品质量市场监测合格率提高1个百分点,农药标签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农药经营单位100%纳入监控范围,假冒伪劣农药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全力保障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农药登记备案的措施方法:主要采取市、县(市、区)联动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所有进入辖区销售的农药产品都要到农业局下属的农药监管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农药监管机构根据当地种植需求,对拟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农药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审查,经审查其证件、标签、使用作物和范围等合格的,颁发允许进入市场经营农药的备案证件,并通过网络、文件、广播、电视等对外公示、宣传。积极鼓励探索印制登记备案标识、网上登记备案、备案产品实行条码管理等行之有效的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应充分发挥农业质检中心的作用,对登记备案产品有效成分进行检测。未经登记备案的农药产品,通过农药执法,不准在本辖区内销售使用。在一个县(市、区)销售的农药产品,到该县(市、区)农药监管机构备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销售的农药产品,可直接到市级农药监管机构备案。
《意见》强调,各地要根据本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目标,完善有关措施,扎实做好农药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