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的监督管理,农业部近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名录》,共计涵盖1170个农药品种,除新增海关商品编码01章,12章,13章,15章所列部分农药品种,原有28章,29章,30章,38章所列品种也有所调整。新《名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发布的旧《名录》同时废止。
2012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按照新名录中的商品编码及其对应的农药品种向农业部申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2012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对由于海关商品编号调整导致《通知单》海关商品编号与实际海关商品编号不一致的,进出口单位可持2012年1月1日前农业部签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通知单》向海关申报。2012年2月1日起,进出口单位须持与实际海关商品编号一致的《通知单》向海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