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昌乐县县实际,现就加强国家禁限用农药管理通告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第194号、199号、274号、1586号公告,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下列国家禁用、限用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俗称黑药),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俗称甲基1605),对硫磷(俗称1605),久效磷,磷胺;甲拌磷(俗称3911),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俗称呋喃丹),涕灭威(俗称神农丹),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丁酰肼(俗称比久),水胺硫磷,灭多威,硫线磷,硫丹,溴甲烷,氧(化)乐果。
二、县政府将组织彻查收缴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个体种植户,凡于6月30日前将禁限用生物农药主动上缴县农业局或镇(街、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不再追究责任;凡逾期不上缴的,一经发现,由县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根据查处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现金奖励。举报电话:6279888(县农业局)、6233315(县工商局)、12365(县质监局)、110(县公安局)。
特此通告。
昌乐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