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某地的执法部门在一农药经销商处查出很多含有氯虫苯甲酰胺成分的“非卖品”,由于是非卖品,所以执法部门将其查处,这也给湖南省的农药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对于农药市场上的新“不正之风”,各地区的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不能让“漏网之鱼”霍乱市场。
现在的农药市场虽然时刻处在监管制度之下,但是很多小型经销商还是会打“擦边球”,若是从正规渠道进货,没有足够的利润空间,若是不从正规渠道进货,又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就出此“下策”,捆绑销售,把正规渠道的产品提价卖出,同时“附赠”那些来自不正规渠道的产品,也就是“非卖品”,即使里面含有不合格成分也不能将其查处。
对“假冒伪劣农药”的定义,《农药管理条例》中有两种,一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二是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两种,一是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二是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是“以假充真”。
我国《农药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应当依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在刑法范围内的经营销售,有当地的农业部门或者是行政法规、法律部门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并处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是合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药监管部门吊销农药厂家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五十条规定也表明,产品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生产销售,相关部门有权利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部分金额,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农药网小编认为,“非卖品”应该属于“假冒伪劣农药”的行列,即使是“非卖品”,依然要严格查处。可能有人认为不应该,没有明文规定“非卖品”是什么样的,含有不合格成分经销商也不是很清楚,这样是对经销商的不公平。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哪个经销商也不能说自己不是“心安理得”的销售“非卖品”,这样是明显的知法犯法。
有行业人士指出,在助剂使用上,我国是没有明确的法规管理,因此有很多的假冒伪劣产品借用助剂名义“招摇撞骗”。这是国家法律的不完善造成的市场混乱,让那些隐性成分或高毒成分添加到助剂袋中,然后在市场流通,同时也躲避了监管部门的调查,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针对此现象,各地区的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不能让这些“漏网之鱼”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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