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下称《条例》),要求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者分别建立销售、生产和进货记录。《条例》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农业投入品:未建销售记录最高罚2万
“农业投入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省农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只有把好了源头,下游的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才能够确保安全。
所谓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农林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水生动植物亲本、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兽医器械、植保机械、养殖设备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进货渠道、进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记录应当保存3年。如果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为确保我省农业能够实现清洁生产,减少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对农村的污染。《条例》还规定,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交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业生产:须记录农药等使用量和日期
“种一亩冬瓜需要用什么农药?用多少农药?什么时候用药?有记录吗?”
日前,记者在儋州市某冬瓜专业合作社采访时,面对记者一系列的问题,该合作社负责人一脸茫然,坦言合作社用农药都是根据冬瓜的生长情况来用,没有记录,也不清楚到底用了多少,什么时候用的。
省农业厅执法稽查处副处长谭志强表示,今后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必须记录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并且记录必须保存2年。
据农药网了解,《条例》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事项包括:农产品品种、名称、数量及来源;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鼠害的发生、防治以及动植物死亡、无害化销毁处理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地点;出售农产品的产地、品种、名称、数量、时间、流向等。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不过,农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冒用、转让、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证标志,否则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者:进货必须检查验收
为堵住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条例》从农产品经营场所和销售者进行了规范。首先,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收购点等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必须在固定摊位悬挂标示牌,与进场的农产品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并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否则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场所还需配备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与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如若未履行,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农产品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供货方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建立进货记录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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