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国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1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或紧随本公司在同日在同一地点於上午9时正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押後之後)假座AnsonIIRoom,Level2,MHotelSingapore,81AnsonRoad,Singapore079908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的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建议重续本公司股东购回本身股份的授权(「股份购回授权」)
动议:
(a)授权以及一般性地和无条件地批准,就法例第50章公司法(「公司法」)第76C条及76E条而言,本公司董事可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按董事不时可能厘定的该价格或该等价格(以价格上限为限,此词的定义见本通函内)购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股份」),总数不超过百分比上限(定义见本通函内),方法为:
(i)以场内购买方式,於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交所」)及╱或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通过现货市场,经本公司就此委任的一名或多名正式持牌股票经纪进行;及╱或
(ii)在新加坡按照均等买入计划(由董事按其认为合适而制定)进行场外购买(如在新交所以外进行)。该等均等买入计划须符合公司法的条件,并且须按照当时适用的法例、法规及新交所的规则进行;
(b)除非经本公司於股东大会上修订或撤销,董事可於通过本决议案日期起至以下日期(以最早者为准)止期间任何时间,行使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赋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权: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日期;或
(ii)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回或收购股份的授权获全面行使之日;或
(iv)股份购回授权被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撤销或修订之日。
(c)在本决议案内:
「百分比上限」指相当於於通过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本百分之十(10%)的股份;而就将购回或收购的股份而言,「价格上限」指其购买价(不包括经纪佣金、佣金、印花税、适用销售税及其他相关开支),该价格不得超过:
(i)就市场购买而言,平均收市价的百分之一百零五(105%)。就此而言,平均收市价为紧接本公司进行市场购买日期前连续5个股份於新交所(倘若市场购买於新交所作出)或香港联交所(倘若市场购买於香港联交所作出)有成交的交易日内股份的平均收市价,并被视为已根据新交所及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於有关的五(5)日後发生的任何企业事件作出调整;及
(ii)就於新加坡进行场外购买而言,於紧接本公司公布述明购买价及均等买入计划相关条款的场外购买要约前的交易日(录得股份交易当日)於新交所买卖股份的最高价格的百分之一百二十(120%)。
(d)本公司董事获授权,按彼等可能认为有必要、权宜、关连或符合本公司及本集团利益而采取所有必需步骤以及磋商、落实和订立所有交易、安排及协议和签署所有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签署申请表格及过户表格),并获赋予所有及酌情权力作出或同意当中的任何修改或修订,以使本决议案及其下的交易生效。
附注:
1有权出席及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的本公司的股东可委任一名或以上的代表代其出席及於大会上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倘股东委任超过一名委任代表,则股东须列明每名委任代表所代表的其股份比例(以占全部股权的百分比形式列示)。
2倘为个人股东,本代表委任表格须经股东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签署,倘股东为一公司,则以其公司印监或以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代其签署或获正式授权的公司职员签署。
3.本代表委任表格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就新加坡股东而言)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KCKCorpServePte.Ltd.(地址为333NorthBridgeRoad,#08-00KHKEABuildingSingapore188721)或(就香港股东而言)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