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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大户可自愿在工商部门登记
2013-05-25   来源:网络   

  由于家庭农场是一个新概念,国家没有一个明确的政策界定,我市当前采取的是“先培育后规范”的原则,在注册登记时,允许将“家庭农场”作为企业名称,并放宽出资、住所、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限制,种养大户只要自愿,均可在工商部门登记。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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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化肥 政策 登记 自愿 大户 种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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