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北京再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
草案规定,生产假种子最高可处货物价值金额二十倍罚款,并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劣种子最高可处货物价值金额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此外,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将面临五年时间的从业禁止期,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放宽了对种子生产经营的限制,将现行需由国家和省两级审定的二十八种农作物减少到五种,只保留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简化对符合规定的种子企业审定程序;同时取消了对引种林木良种审批的规定,改为备案制。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对种子使用者权益的保障,明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索赔。
有法可依,我们拍手称快!更期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