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这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对一直以来农业补贴政策上各种呼声的一个合理回应。
以“四补贴”(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资价格综合补贴)为核心的农业补贴政策,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变化,深受亿万农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对连续增产增收、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起到了重要支撑保障作用。但也要看到,对现行按二轮承包耕地面积来发农业补贴的办法,一些地方干部、专家学者,还有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主等等,一直都有不同的认识。他们反映,按二轮承包面积来发农业补贴,好处是有地的农民都能享受到补贴,“一卡通”到户操作也比较简便,执行成本相对较低,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防止补贴跑冒滴漏,但有些补贴确实已跟种粮脱离了关系,指向性并不是很清晰,精准度并不是很高,失去了鼓励种粮的本来意义。
确实,当初设计出台农业补贴政策的目的,就是要让农民多种粮,也明确要求跟农民种没种粮、种多少粮直接挂钩。直到现在,中央财政在下拨补贴资金的时候,还坚持以各省区市的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库存量、商品量为计算依据。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之所以最后基本都过渡到按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补到农户这个办法,主要是因为一家一户的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商品量等等,都很难真正核算清楚,到最后只好简化到按农户承包的耕地面积来处理。按农民交售商品粮发补贴的办法,好处是很精确、很科学,也符合国家要商品粮保粮食安全的大局,但在粮食市场已经放开、粮食销售有多条渠道的大前提下,要核实清楚每个农户究竟卖了多少粮、卖到了哪里,就很难办到,在哪个环节上兑现补贴,也不好界定和选择,所以本来很精确、很科学的一种办法,反而会使补贴的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和难以控制。对农民购买农资的补贴办法,如实行农民到指定的农资公司购买农资,价格多少钱,农民先付一部分,财政再对农资公司补足,或者农民先垫付全部价款,财政再给农民一定比例的补贴,结果往往是农资价格被抬高,补贴流入了农资公司,农民不仅得不到补贴的好处,甚至还要付出更高的价格。以上表明,不同的补贴办法各有利弊,难以做到十全十美。实际操作中具体选择哪种办法,既要考虑精准性、指向性,也要考虑操作性、及时性,既要追求效率、算经济账,也要兼顾公平、算政治账,特别是不能给社会和谐稳定留下什么隐患。
从2004年开始实施农业补贴政策以来,中央有关部门就不断地在对补贴办法作各种调整,比如增加总量、稳定存量、调整增量,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突出重点,公开公示、直接到户、加强督查等等,但总体上看,至今仍未找到各方面都非常满意的办法。为此,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要求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地对农业补贴办法作进一步的调整,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农业补贴政策的效用。具体就是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又有积极性的地方,以地市一级为单位,试验探索按实际种粮面积和粮食产量发补贴的办法,哪块地种了粮,哪块地得补贴,产粮多多补贴,产粮少少补贴。这样做,好处是跟种粮直接挂钩了、绑紧了,可以更加充分地体现中央政策的意图。但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就是在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体制下,种什么、种多少是经常变动的,要一家一户地搞清楚哪块地种了粮、哪一季种了粮,又产了多少粮,工作必须做得非常深入、细致、扎实,数据都要非常具体、准确、可靠。还有,就是在改和试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最后看农民满不满意,再决定推不推广。
另外,针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近年来,中央一直都在强调,要在保证普惠制补贴不取消、不削减的基础上,新增补贴资金特别是关键生产环节补贴和技术应用推广服务补贴资金,重点用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真正发挥补贴资金对粮食生产的激励作用。这方面,一定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加大倾斜的力度。(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陈良彪)
(文章来源: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