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圈是一个专门处置农村资产的平台,接触农村的事时间长了,啥事都有遇到过。
当一个东西不值钱的时候,大家随意就处置了,比如很多进城的就把耕地宅基地无偿给了兄弟亲戚使用,但当这个东西突然价值暴增的时候,就往往引起纠纷。目前各个卫视的家庭调解栏目(尤其是北京卫视),基本上每期栏目,都跟房事纠纷有关(别想歪了,此房事非彼房事)。
对农村而言,这种问题依然很常见,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农村的耕地和宅基地,价值突显,由此而引发的各种问题,那是成堆连片!
以宅基地确权为例,按法律,宅基地不能买卖和转让,只能自用,只能居住,但现实中,宅基地转让在各村基本都普遍存在,不仅突破了转让限制,很多地方还突破了转让范围限制(卖给外村人),还有的突破了用途限制(小产权房)。那么在实际确权处理过程中,就必须考虑现实问题,必须认同事实问题,这跟认定事实婚姻是一个道理。(光是一个处理小产权房的分类建议,相关部门就研究了8年而至今只出了个指导原则:不让守法人吃亏)。
下面就聊聊农村宅基地确权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当然,农地圈微信公众号(quandiernews)上面也开通了农村宅基地确权问答专栏,专门解答大家的问题,欢迎大家关注。
农村宅基地确权,国家明确了大原则“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一户一宅”,在这个指导原则下,各地区可以制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说白了就是各地还是有一定灵活处置权力的)。
1、一户多宅的现象如何确权:大部分地方规定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住宅进行确权,其余的住宅只进行调查统计,不予以确权登记。但也有例外,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一户多宅:
(一)已婚且分家单独居住生活;
(二)凡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可凭身份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一处宅基地;(鲁政发〔2001〕89号山东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第二款)
(三)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单独作为特殊“户” 。
明白了吗?如何还解决不了,那就直接去当地派出所单独立户(即分户,将一户变为多户,什么,派出所不给办,要头脑灵活,这种小事地方派出所有权力办,意思一下解决)
2、宅基地超了面积如何处理: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不得超过264 平方米。
这个分三种情况处理,按照不同的法律出台时间:
(一)《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2 年2 月13 日起实施) 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四至清楚,无纠纷,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264 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三)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264平方米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仅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分别注明超过规定的面积。
明白了吗?你是87年之后的?没事,县域管理级别没有电子化,你就说是87年之前的,再找点证据啥 ,不难啊!
3、共用宅基地的确权:
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
(一)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权登记;
(二)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三)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这种情况比较少,实在不行,花点钱。
4、户籍不在当地的:
户口与实际居住不一致的,经调查,只有一处宅基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宅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书,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只要村里同意就行,easy!
5、非农户口的:
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经该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这种情况比较普遍,比如大学生,回去就是非农户口了,但这又是村里同意就行,没难度。(别说你家人品差到村里都不愿给你出证明)
以上是农村宅基地确权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此,农地圈给出对应的解决办法,如果还有疑问,请查找农地圈微信公众:quandiernews提问,会有专员人士解答大家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