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问题,的确是一本糊涂账。关于耕地,户口,宅基地的问题,各种各样,全国就没有统一的详细法规,这就造成了农村的种种不公现象发生。
农地圈作为农村资产处置平台,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以耕地为例,大部分地区已经数十年没有调整土地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生了孩子,没你的地,儿子娶了媳妇还是没你的地,反而人死了十几年了,地还在。有的家庭,一个人种四口人的地,有的家庭四口人只有一口人的地,这种现象比比皆是。
下面就结合农地圈实际经历的案例讲一下,农村新增人口的口粮田问题,到底能不能调整,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A村委会已有六年未对土地进行调整,导致目前村中有三十多新增人口没有自己的基本口粮田,而村中有二百多亩的承包地,五年承包期。到现在即2009年秋,承包期已到,咨询没有基本口粮田的人口能否从这些承包土地中得到基本口粮田?如果可以,需要哪些材料,走那些程序?如村委会不予办理是否违法?这些人的基本口粮田问题该如何解决?另还有就是外来人口(娶媳妇)和新增人口(新生子女)在获得基本口粮田方面有啥差异么?
可以说,这个问题,基本能代表大部分的新增人口的典型问题。下面农地圈来分析:
新增人口的土地当然可以从这些到期的承包地中解决。不需要什么材料,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村里不解决,可以到乡镇和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去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案例中所说的到期的承包地便是村集体的机动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此条的意思说明新娶媳妇也是新增人口,她也可以在婆家村里取得土地,但她取得土地以后,在娘家的土地则应该交回娘家的村里。他们与新生子女没有差异。这里面还提到了减人减地的情况。
对新增人员的土地小范围的调整,不需要按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中规定的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这只是叫“小调整”。
由此可见,农地新增人口的土地调整是有法律依据的,上面这个案例,提到了如果村集体有未分配的土地,需要实行增容增地,减人减地的原则。
但对于村里没有尚未分配土地的情况下,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土地也已经不是按人均分配了。这其中是不是要调整,目前尚无全国通用的法律依据,国家只有指导原则:“长期稳定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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