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地圈为农民朋友服务的过程中,农村土地确权的概念已经被广大农民所了解,另一个被很少谈到的问题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这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而且也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间的利益分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问题迟早会被大部分人遇到。不幸的是,现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现有的农村耕地继承问题上,各地法官的也是急的抓耳挠腮。
怎么理解这个问题呢?
目前有三种不同观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有的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
主要的理由是: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只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故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2、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的。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此种承包合同关系因当事人一方(如承包方)的死亡而终止,根本不发生继承。
3、农地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为解决无地人口的土地问题,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承包人死亡的,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村集体收回并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遵循法律规定
1、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条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而没有确定耕地、草地等其他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2、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条的客体主要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即现行法律承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在日益减弱,并且伴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来越成为农民可以实际支配的一项财产权利。允许土地承包权的继承,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对承包地投入的连续性和持久性,也将极大地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
说白了,就是如何认定农村土地对农民的意义,如果更多的是保障,那么就难以继续也不该被继承,如果是财产意义,那么就应该可以继承。目前上述三种观点都能找到法律支持。
但从现实情况下考虑,完全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或者部分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的观点,都是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的,并且造成了对相应继承人继承权的剥夺。我国的法律已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以转让、转包等形式进行流转,如果法律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或者只允许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那么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被继承人将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以转让、转包等形式流转给其继承人,或将流转所获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那么将达到与继承同样的效果,使相关法律规定行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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