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的调整问题,社会各界都有广泛的争论。农地圈看来,总体是这样。如果从效率的角度考虑,农村的土地不应该重新调整,应该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那反之如果从公平的角度来考虑,那么就应该隔一段时间重新调整土地,以确保新增农村集体成员享有农村土地的权利。
今天农地圈不谈其他人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就谈谈“农村改革之父”杜润生老先生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一、杜润生是谁?
杜润生,党内最资深的农村问题专家之一,农村改革重大决策参与者和亲历者,被誉为“中国农村改革之父”。他一直认为“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最大的问题是土地问题”。他多次向中央谏言,主张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从1982年到1986年连续5年参与主持起草了著名的五个“中央一号文件”,对于家庭承包责任制在中国农村的推广和巩固发挥了重要作用。先后任国家农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杜润生先生于2015年10月9日晨6点20分在北京医院病逝,享年102岁。 前副总理田纪云曾经称杜润生为农村改革的总参谋长。
二、关于农村土地是否要立法保护重新调整的九条意见!
在这里农地圈跟大家一起追一下,杜润生老先生关于农村土地是否要重新调整的九点意见。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过程中,杜老曾经给田纪云副总理写过一封信,信中提到了杜老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村土地重新调整的一些意见。
我近来听说,将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读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与我以前看到过的几稿不同,将包含一条允许在30年使用期内进行一次或几次土地调整的规定(比如说允许每10年调整一次)。如果属实,会引来某些不利后果,希望在通过立法前,予以考虑。
30年土地使用权,已经由1998年8月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确定下来,1998年10月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确认,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在新法中允许土地调整,其实际意义将是:农民得到的不是30年土地使用权,而是期限更短的使用权。
通过这样一条规定至少可能带来以下一些后果:
(1)在有明确允许调整的法律之下,农民将不会有长期的土地使用安全感,因此就没有动力在他们的地块上进行长期投入。重大的长期土地投入,都需要花很多年才能获得收益;一旦调整的思路被正式的重新引入,10年的时限也会被广大的村干部所突破。
(2)这样一来,很难期望农民通过结构调整来提高生产,种植其他利润更高的作物,从而使农民的收入增加缓慢。
(3)没有长远投入的中国农民,在世贸组织[微博]中将更缺乏竞争力。几乎所有可与中国农产品在市场上竞争的国家,都没有土地调整一说,这些国家的农民,都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并能够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对其土地进行长期投资。
(4)因为农民的农地使用权没有确定的期限,其经济价值也不能通过市场表达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土地市场的发育也就会缓慢。这种通过土地市场价值表现出来的财富,至少有几万亿元。
(5)由于这样一条,提高农民收入和农户财富的途径向农民关闭了,城乡的收入和福利差别只能增大。这将会带来许多负面的结果。
(6)如果赋予村干部重新调整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权力,那些少数对中央政策执行不力或阳奉阴违的村干部将进一步变本加厉,滥用这种权力,任意违背农民意愿搞反租倒包,扶持少数外乡老板或者大公司,从而造成大批农民失业现象。
(7)在中国2.1亿农户中,已经有8500万到9800万农户得到了法律规定的30年土地使用权合同(46.7%的农民),他们对其30年的使用权充满信心(40.3%的农民)。如果在新法中允许土地调整,他们的使用权信心将受到严重削弱。这些农民将会认为,中央政策又要改变。
(8)由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面临着重新调整,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将不是民法中定义的物权。而将被认为是短暂的,是由地方官员决定的债权。
(9)这样一来,人大为建立农村法制所作的努力,将受到严重影响。用行政手段调整取代市场有偿转让,动摇土地使用权稳定的30年基本政策,并可能影响到国家的法制威信。
鉴于上述,国家立法应当明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不得出现在30年的期限内重新调整土地的条款。至少,前几稿中明确表示禁止土地调整的规定应当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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