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圈导语:国内宅基地相关的法律,从国家层面来看,主要是两个《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其中,后者为前者的细化。
一、国内宅基地法律存在的缺陷
1、法律没有对空置宅基地作出准确的定义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1993年6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现行《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者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
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赋予空置宅基地一个确切的概念。
2、空置宅基地权属规定存在法律缺陷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在农村居住,后转为城市户口,其原在农村的空房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
但是,在现在农村土地确权的过程中,很多农民的宅基地由于各种原因不予确权(宅基地使用权),农地圈也收到很多类似的问题,在此,团队总结了农村宅基地被收回的6种情况,希望对有关农民有所提醒。
二、收回宅基地的七种情况!
1、宅基地使用权人主动交回的,地方给予奖励或补助,金额各地自定(由于宅基地使用过程中并不收费,农地圈目测主动交回宅基地的情况极少)
2、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宅基地的,需为农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这种情况会有相关的补偿,大部分也会合理解决)
3、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2年内未转让的,这种情况,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需要向集体缴纳有偿使用费(交多少各地方自定)
4、非本村村民因继承占有宅基地的,2年内未转让的。这种情况需要对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子等作出补偿。
5、使用权到期后(规定70年)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目测全国还没一例(我大中华成立还没70年)
6、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的,但有正当理由除外。(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很多农民朋友由于不清楚而在确权的时候吃了大亏,导致不予确权,农地圈曾专门给出对应的解决办法)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村集体能决定宅基地是否回收事项吗?
农地圈需要强调的是,村集体没有权利作出宅基地收回的决定,正确的流程应该为:由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民集体报经乡村、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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