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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解读: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意见!
2016-10-31   来源:新农资360网   

关于土地改革、农村土地确权的文章,农地圈写过许多,昨天冷不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本着虔诚学习的态度,农地圈团队连夜学习,有以下几点体会:

1、整体印象:毫无新意

不知道两办发文的意义何在,整篇没有什么新意,大部分都是以前态度的再次强调。尊重农民意愿啊,因地制宜啊,循序渐进啊,如下图:

独家解读: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意见!

里面有两点着重提一下,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和审慎稳妥推进改革,不操之过急。但后面又提到加快流转经营权,到底是要快还是要慢?各地政府自己把握!

2、从国家层面认可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做法

独家解读: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意见!

将前期试点的三权分置给予名分 ,从国家层面予以点头认可。

3、强化了村集体在三权分置中的作用,有利村干部

独家解读: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意见!

明确并强化了村集体对承包地的四种权利,发包、调整、监督、回收。说白了,就是农村的土地流转的每个动作都需要村集体参与,貌似村干部的机会又来了,前段时间抱怨农村苦的干部迎来了翻身的机会?

4、抵押权果然落在经营权而非承包权!

独家解读: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意见!

在保护农户承包权的章节里,特别扎眼的一句: 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这条极为重要,相当于如果土地流转出去,农民的承包权是无法抵押土地的。对农民不利,相当于把农民的部分财产权利让渡给实际经营者。

5、重中之重,农村土地三权关系继续探索!

独家解读: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意见!

从农地金融属性的设置上,农地圈认为当前的设置在经营权上的抵押权,但承包权反而没有抵押权利的情况,并不符合法律关系。因为如文中提到,土地经营权上从承包经营权中派生的,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一定只能是承包经营权的子集,其权利不能超越承包经营权。但抵押权利,明显超过了这个界限。

在这个问题上,农地圈认为应该首先赋予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利,然后再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户再将租期内的抵押权利让渡给承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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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每天农资 农村 土地 意见 完善 关于 解读 中办国办 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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