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集体所有,农民负责种植经营。
最近提出的农村三权分置,所有权不变,仍然归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一分为二,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承包权依然归农户,承包权上面的经营权可以流转出去。
这样一来农村的土地权利结构就改变了。实际上并不是所谓的三方所有,而是四方共有。农地圈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说所有权归集体。集体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目前的法律并没有特别的明确集体的含义,尤其是集体成员的含义。按照农地圈对国家法律的理解。集体实际上包含了三个主体,乡镇集体,村集体和村内集体。
那么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这个所有权实际上有一部分权利已经收归为地方政府所有。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农地用途的改变需要政府审批点头。二是农地征用需要地方政府主动发起。这两个本应该附加在集体所有权上的权利,被分拨给了地方政府,主要是指县一级政府。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是指村集体和地方政府共分了农地的所有权。
然后按照最新的三权分置原则,实际上是加强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有强化趋势。比如农村土地流转,一定需要村集体参与,农村宅基地的各项变更,同样需要村集体参与。
农民的承包权就很容易理解了,主要就是指出租,占用,转让,耕种等,自己不想种植了,可以流转出去。这个主动权理论上且从法律上在农民自己手里。但实际上有些地方,出现了,部分集体和政府强到土地流转的情况。
经营权就更容易理解。土地流转之后,土地承包户可以在合同约定的年限内在不改变农地用途的情况下开展经营。同时还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抵押出去以解决本身流动资金的问题。
农地圈需要强调的是,在土地抵押权利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权之间存在一个悖论。这个悖论的结果就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是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里分离出来的,也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一个派生权利。但是农村土地抵押的权利却放在了土地经营权上。而作为派生出经营权的承包权却不可以将农地抵押。
因此,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路还很长。三权分离之后,农村土地实际上形成了地方政府,农村集体,农户,和实际土地经营者四方共分农地权利的情况,实际上是弱化了农民的土地权利。
农地圈需要强调的是,本文并没有集中且全面的讨论三权分置对农民的利和弊。
这种权利得改变对农民的生活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不仅仅局限在农村的耕地养殖用地林地等,还包含农民的宅基地和农房,尤其是在农村土地确权的大背景下,如果不能准确地把握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带来的农村权力变化,估计很多农民会平白无故的损失很多,包括机会和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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