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最新修订后实施的第一年。与旧法相比,新《种子法》增加了许多有利于促进蔬菜种业有序发展的新内容,同时,新法的实施也对蔬菜种企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农民可越过经销商直接找生产商索赔,对种子标签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等等。在当前复杂的生产形势下,种业人尤其是蔬菜种企应如何为应对新法实施所带来的挑战做好充足的准备?我们且听业内的部分专家、企业代表说——
许勇(北京市农林科学院蔬菜研究中心主任):新《种子法》下种子企业的经营风险大大提升,但种子企业要面对现实,要进一步积极反映现有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上的问题,尽可能把一些风险规避掉。
我们不要忘掉一点,蔬菜经销商或生产者有一个“再创造”、“再生产”的过程,比如我们的蔬菜品种应在3月15日种植,但农民2月15日种了,他赚钱了,同时风险就出现了,这个风险应该由种子企业承担吗?有时候就说不清了。“陆丰萝卜案”的重点问题是什么?种子生产商已告知是夏季的品种了,但是农民拿来秋冬季种植,以前也成功了,但突然天气变化就出事了。这种“创造”过程在大田作物上基本不存在,在执法上不能拿大田的思维方式看待蔬菜。
马德华(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新《种子法》的一些条款大大提升了种子生产单位的风险。原来的末端经销商索赔制给生产商留有一个缓冲余地。如果是种子质量的问题,种企应当承担责任,但农业生产的过程非常复杂,这期间会发生很多情况。农民遇到生产失败,无论是否是种子的问题,都会去找卖种子的人。新《种子法》实施后,种企的风险会更大。以后农民歉收,还极有可能会找一些理由和经销商联手,向厂家索赔,因为厂家相较于经销商更有钱,农民跟经销商也比跟厂家熟。按以前,经销商会尽可能维护种企利益,现在极有可能会说就是种子的问题。
张斌(天津科润蔬菜研究所所长):可以把生产商和经销商“捆绑”在一起,以后产品出现问题就按照利润的比例来共同承担风险,因为大家都是经营行为,共同获利就该共同承担风险;出了问题还应该有一套处理机制来明晰各自的责任。
梁顺伟(北京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种子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防范风险:①挑选职业操守比较靠谱的经销商,尽可能不要找会和农民合伙的那种末端经销商。②一定要与经销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上对一些事情要有所约定,比如质量责任的风险转移问题、田间现场鉴定要提前通知、没有通知造成的法律后果问题,一定要写明。③积极主动参与田间现场鉴定。④一旦与农户发生纠纷,私下和解是首选,打官司是万不得已的下策,更要防止上升为群体事件。⑤结合自己的生产实践,制定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预案。
李晓东(西安金鹏种苗有限公司总经理):“标签”上,要列出产地检疫编号,这让种企非常矛盾。若按要求真实列出,则会泄露企业的制种地点,而制种地点在企业内部也都属于绝密信息,不能公开;写一个假的,那是违法行为。建议检疫部门备案就好,没必要列出来。《标签管理办法(草案)》中要求每个袋子上都印上种子信息代码,我们认为这过于繁琐。信息代码包含种子生产年份、基地、批次等索源信息,不必印到标签上,可以让企业自律。这些年来,我们公司对种子的档案管理做得比较细致,只要报种子的防伪代码,我们就能很快查清种子的详细信息:是哪一户在哪一年生产的、检验结果等。
张斌:《标签管理办法(草案)》要求标明生产日期,有的种子需求量很小,不可能每一年或者每两三年制一次种,我们会一次性制够种子,然后通过技术手段放在低温环境下保存。可是,如果种子包装上写2005年生产,那么2016年销售时这种子就很难卖出去,虽然种子的质量绝对没有问题。还有,为了达到产品的一致性,假设从内蒙古生产的种子芽率略高,是96%,北京生产的种子芽率略低,是94%,这两个都达到国标了。为了保证产品的一致性,我们把它们混到一起,但产地怎么写?因为检疫是按批次做的。所以我们建议标出包装日期和组装的产地。
关于抗病性,要求标明抗什么病、不抗什么病,按道理是该这样,也是帮企业规避风险的一个办法。但是,国内消费者理解不了。我们写出来,到市场上是不被认可的。我们现在写抗什么那一定是抗的,因为那是个卖点,没有写的是不确定抗性的,肯定不抗的我们会以“注意防治某某病”的方式向使用者提示。我建议抗病性问题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怎样写、写多少病,得有一个指导性的文件。
赵勇明(上海菲图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标签管理办法(草案)》要求标注品种适宜种植区,没有考虑到保护地栽培的农作物。比如,蔬菜种子分两种,一种是露地,一种是保护地(温室、大棚)蔬菜。保护地气候条件是完全不能参考露地栽培的,保护地这块被忽略掉了,这“一刀切”切得有问题。
许勇:现在一旦出了问题,比如是品种适应性或天气原因造成的,可能都会被说成是标签问题,有些并不是种子质量本身所造成的,而是由于法规的部分漏洞导致了标签上的不符合。比如有人吃奶粉过敏(相当于我们种植上的不适应),正巧奶粉过期了一天。过期一天的奶粉质量是没问题的,但这违反了标签法。这时,吃奶粉的人不会告诉你说他自己过敏,而会说是奶粉过期。种植上的不适应,一定会被说成是种子质量问题。这是《种子法》实施中需要我们高度重视的地方。
梁顺伟:标签的文字表述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真实”必须要有一个界定标准。有个黄金蜜的案例:农民说这个瓜去年种出来是金灿灿的,今年颜色不如去年了,说这个种子是假的。我们说标签没有问题,但怎样证明这种真实性?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有一套较为清晰的指导性规范,而非主要农作物就没有,这需要我们自己去做试验示范,来证明这个真实性。所以无论是管理部门还是行业协会,必须要出台一套规范作为指引,按不同的农作物分类,明确告诉大家:番茄应该标哪些内容,草莓应该标哪些,否则以后会是一团糟。
张斌(天津科润蔬菜研究所所长):我们很关心“品种登记制”,但觉得推进的难度很大。我们还担心法律上规定了要强制登记,但监管部门又不执行。比如黄瓜要求登记,但没有人去监管,然后我们多数人都不去登记了,忽然有一天生产上出了问题,就会有人拿这个法律来“收拾”我们。所以,如果要求强制登记,市面上那些没有登记的就是违法、就要打,法律规定了就要强制执行,如果有的公司执行而有的公司不执行,那执行的公司运营成本会非常高,难以支撑。真正的企业是不怕在市场上竞争的,怕的是不公平竞争。
梁顺伟(北京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登记有助于界定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种子市场、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新《种子法》下要求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登记,实际上对企业来讲是更加严格了:企业必须得通过大量的试验示范去证明品种的适应性,用大量的试验数据去支撑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真实性。无论以后企业的蔬菜作物是否被纳入到登记名录中来,都要拿出做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的态度,来做试验示范,以积累充分的证据支撑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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