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购买化肥、农药并按照销售者提供的配方使用后,造成37亩花椰菜大面积绝收。销售者是否该承担责任呢?近期,恩平市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来自湖南的胡某,在沙湖镇以种植销售花椰菜为生。2013年11-12月,他先后三次向沙湖镇某农资店购买化肥、农药,由销售者凌某配制杀虫药,并给出具体使用方法。第一次用药后,花椰菜出现新叶黄、老叶卷的病害症状,胡某及时向凌某反映。凌某提供了补救药品,并协商签订《责任书》,约定如果有明显损失,双方各自承担一定责任。胡某第二次用药后没有产生效果,随后进行第三次用药,结果导致花椰菜只有4000斤收成,其余全部绝收。
2014年1月,恩平市农业部门及沙湖镇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随后,胡某向恩平市植物保护站申请花椰菜农药药害鉴定,但因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距离施药时间过长,超过生长期而没有被受理。胡某一纸诉状将该农资店的登记业主凌某的父亲及实际经营者凌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236800元。
原告胡某认为,其按两被告指示的用法、用量施用药品,造成37亩花椰菜大面积绝收,直接原因是两被告没有农药销售经营的能力,没有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错误配药,作为化肥、农药的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根据《责任书》的约定,被告应当承担三分之二的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其销售的化肥、农药通过正规渠道购销,符合质量标准。原告除使用其出售的农药外,还使用其他农资店的产品,并且农作物的种植与种植技术,土壤,气候,水运,农药、化肥的配比有关,原告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损害后果与被告供应的药品存在因果关系。《责任书》是被告为妥善解决纠纷,采取让步的结果,无法执行。原告与被告保持长期买卖合同关系,没有发生过产品质量争议,原告主张被告没有相应技术而配错药致其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胡某从两被告处购买化肥、农药,并按照被告提供的配方和具体用法施用,造成药害事故和减产损失,被告提供的农药、化肥等产品配方存在缺陷,两被告的过错与原告的损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胡某在花椰菜的种植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而且使用过其他经销商的农药产品,并有自然条件等客观因素影响,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确定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损失30%的赔偿责任,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胡某损失合计104640元。
摘自《江门日报》
欢迎订阅《中国蔬菜》,邮局订阅代号:82-131,订阅热线:183-1116-7860
蔬菜·中国:www.cnveg.com.cn
长按二维码即可直接关注本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