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农村资金互助社变形:江苏上亿农资被放高利贷
上亿农资“被放高利贷”个案再调查:农村金融监管局部缺位,不懂会计科目不看报表露了谁的怯
“让我们管这东西,我们也不知道怎么管,部里连个能看懂简单会计科目的人都没有,有的报表送上来,半年放在柜子里都没人动过。”江苏某地农工部的一位人士对记者谈及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时说。
这类互助社是近年来兴起的农村准金融机构。最近,江苏灌南在这个领域的接连“触雷”开始让外界意识到一些地方基层涉农金融监管不力的隐患。
今年10月份,连云港市灌南县4家农民资金互助社上亿元资金被挪用案告破。记者调查显示,这些互助社在不法分子的“运作”下成为揽储—拆借—放高利贷这一非法集资链上的中介。
现在,当地政府已经陆续调度资金,保证分期兑付储户损失。风控机制同时升级,“现在,超过10万的贷款要报备 到我们这里来,审批同意后才能出账。”灌南县农工部农民资金互助办副主任金孝华说。
这是一个具有全局意义的个案式反省,曾多次参加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调研和风险处置的江苏省政府参事黄正威说,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资金“农转非”现象,适当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可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起到拾遗补阙的作用。但长期以来,这一区域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法律地位不明确。
揭秘资金腾挪
近年来,在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的背景下,一些地方开始因地制宜探索设立符合农村特点的金融机构。其中,在江苏等地,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由地方农工部或农委批准设立、在民政部门报备,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准金融机构。
然而这一本意惠泽基层农户的准金融机构在灌南却出事了。前不久,灌南县汤沟镇和新安镇的两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理事长到公安部门报案并自首,称合作社资金被江苏龙诚集团(下称“龙诚”)董事长王明龙非法挪用。当地对25家农民资金互助社进行排查,发现龙诚及其关联企业在灌南实际控制汤沟镇、新安镇、张店镇、五队乡等共4家合作社,吸收挪用2500多位农户资金约1.1亿元。
幕后主导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王明龙已归案,这一案件背后的脉络日益清晰,也揭示了局部监管机制缺失下的农村互助金融的乱象。
据相关部门介绍,江苏省内农村资金互助社起步于2006年,第一批在盐城的阜宁、亭湖、东台等地出现。
2009年,灌南县组织一些乡镇去盐城市亭湖区学习,而该区新兴镇农民资金合作社正是由龙诚集团参与入股成立。“现在看来,这是一次引狼入室的参观学习。”灌南县农工部人士说。
此后,王明龙通过龙诚旗下的一家担保公司对灌南刚起步的这几家合作社进行“担保增信”,将其异化为资金黑洞。
当地一家互助社的理事长告诉记者,过去,互助社一把手“有的上班,有的不上班,有的拿工资,有的不拿工资。农民办的,也没有一套规范的制度和管理”。
龙诚进入灌南后先从“调动人的积极性”下手,先是把几家互助社的理事长聘为公司业务经理,既享受保底工资,又能根据业绩配股分红,以此方式将其套牢,其中理事长月薪3000~4000元,经理为2500~3000元。另一家互助社理事长说,王明龙的手下也曾做过他的工作,但遭到他的拒绝。
知情人士称,王明龙来过灌南好几次,他不断换新车,每次都要找农村互助社的负责人吃饭喝酒。“吃完饭都要去K歌洗澡,每次消费几千元上万元眼都不眨,太豪爽了。”当地一家曾与其有过接触的资金互助社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向灌南县委农工部调阅了当地25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产负债表。报表显示,负债规模过千万元的寥寥可数,但截至今年三季度,“中枪”的4家互助社中有3家的资金规模已经膨胀到3000万~4000万元。
案件发生后的调查报告证实,这4家互助合作社吸收进来的逾亿元资金经王明龙的关联企业再次投放,获取的收益在合作社内部可“二次分配”。龙诚一份内部文件显示,汤沟镇合作社在今年4月份之前收到“二次理财”利息收入的50%,其中25%分配给理事长,15%分配给副理事长,还有10%结余待分配。报告显示,存款数额较少的五队乡合作社去年底收到“二次理财”利息8.64万元,除了给员工发放7550元外,其余近8万元全部被一名姓袁的理事长存在自己卡上。
调查显示,王明龙控制的龙诚是一家专业高利贷机构。灌南县委农工部部长王苏东对记者介绍说,被非法骗取和挪用的农民资金互助社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项目而被套牢。案发后,地方已抽调大批警力,查封龙诚及关联企业财产,尽最大努力保全合作社员的合法权益。在案情初步查清后,已研究公告了分期分批清退方案。
监管课题
据当年参加过江苏省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调研的人士回忆,省里的想法是先小范围试点,“从2007年起准备每个县搞一个农民资金互助社进行试点”。
结果是,地方发展愿望强烈,用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话说,地方负责审批的农委、农工部“手痒心痒,一下子批了几十家甚至上百家”。
事实上,这样的监管似乎并不对口。
根据银监会2007年出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持续、动态监管。这就是为什么一些基层监管部门直呼力有不逮。
值得关注的是,《暂行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记者了解到,在其他一些地方,面对分散于各乡各村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其审批和管理一直归口于地方党委的农工部、农办,其专业水准和抓手都不足。
多位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地方批办积极性高涨,甚至是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突破乡镇地域范围,出现跨地区发展社员吸收、投放资金的问题。借贷对象极易扩大到社会不特定群体,进而演化为非法金融机构。因为监管真空,资金互助社发起人和股东的背景、入社条件、内控制度往往都是自行其是。
调查发现,光就资金存放而言,一些资金互助合作社一些资金的存放、回收都在理事长个人的储蓄卡上进行。
类似的隐患已经引发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涉农金融的体量已经不容忽视。央行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末,主要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村贷款余额14.1万亿元,超过房地产贷款余额的11.74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