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刘子亮、王泽明知是伪劣产品,仍然销售,给村民造成34万元的巨大损失。一审判决决定,对二被告人刘子亮、王泽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被告人刘子亮提供的采购信息,延津县某种子推广中心负责人王涛(已判刑)从山东省某化工有限公司以每吨900元的价格,分两次购进未经出厂合格检验的豆粕有机肥80吨,后又以每吨1600元的价格销售40吨给刘子亮和王泽。该批有机肥的包装袋上既没有使用方法,也没有生产企业的地址等内容。被告人刘子亮、王泽在明知该有机肥没有产品批次抽检报告,无法确保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将这40吨肥料以每吨2500元的价格销售给延津县七个村的村民,并通过虚假测土化验宣称每亩地只需使用一袋该有机肥,小麦即可增产。
次年春天,使用该有机肥的村民发现小麦长势较差,遂向工商部门投诉。延津县工商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将部分村民家剩余的该豆粕有机肥抽样,分别委托山东省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验。经两家机构检验,该批豆粕有机肥为不合格产品。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使用该豆粕有机肥的村民,因小麦减产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4万元。
案发后,经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山东省某化工有限公司及二被告人共同赔偿了受损农户34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子亮、王泽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案发后积极赔偿村民损失,依法作出以上判决。